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相关知识
一、发文及修正时间
(1)发布时间: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,2002年5月1日起施行。
(2)修正时间: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。
二、定义
住宅室内装饰装修,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,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(以下简称装修人)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。
三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
(1)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,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;
(2)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、厨房间;
(3)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,拆除连接阳台的砖、混凝土墙体;
(4)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,降低节能效果;
(5)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。
四、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
(1)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;
(2)改变住宅外立面,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、窗;
(3)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;
(4)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。
五、装饰装修企业规定
(1)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,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,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,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,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。
(2)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,不得侵占公共空间,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。
六、开工申报与监督
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,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(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)申报登记
七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内容
(1)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;
(2)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;
(3)允许施工的时间;
(4)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;
(5)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;
(6)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;
(7)管理服务费用;
(8)违约责任;
(9)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。
八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主要内容:
(1)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、住所地址、联系电话;
(2)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、建筑面积,装饰装修的项目、方式、规格、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;
(3)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、竣工时间;
(4)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、期限;
(5)装饰装修工程价格,计价和支付方式、时间;
(6)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;
(7)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;
(8)合同的生效时间;
(9)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。
九、室内环境质量
(1)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,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,降低施工噪音,减少环境污染。
(2)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、可燃液体等废物,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、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。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、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、楼道或者其他地方。
十、竣工验收与保修
(1)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,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。验收合格后,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。
(2)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,对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,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,并将检查记录存档
十一、法律责任
(1)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、渗漏水、停水停电、物品毁坏等,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;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,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。
(2)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,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,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